羅浮童軍組織與進程
一、宗旨: 鼓勵年輕成年人參加童軍活動,並經由自我充實和自我挑戰的群體活動,充分掌握社會脈動, 並發展個人志業,以提升青年在德智體群美各層面均衡發展;使成為關懷社區、服務社會, 有責任感的公民,進而對社會、國家、世界有所貢獻。 二、教育目標: (一)激發個人潛能,探究個人生涯目標。 (二)培養健全身心,敏覺省思自我成長。 (三)參與群體活動,落實五育均衡發展。 (四)建立正向態度,尊重接納多元文化。 (五)發展領導才能,參與公眾服務事務。 (六)勇於面對挑戰,增進解決問題能力。 (七)理解國際趨勢,探索全球化知能。 (八)履行社會責任,展現世界公民素養。 三、參加資格: (一)中華民國國民或認同中華民國之人士,年滿 17 歲至 26 歲生日前,自願接受羅浮童軍 訓練,均得加入羅浮童軍組織。 (二)年滿 20 歲之羅浮童軍,得依其志願申請登記為服務員;或仍登記為羅浮童軍,以羅浮 身分參加服務員之活動或服務工作。 四、組織: (一)現有之童軍團得成立羅浮童軍組織。 (二)各級童軍會得成立羅浮童軍組織。 (三)立案法人、社會團體或熱心公民等認同童軍運動者,得依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章程規定 成立羅浮童軍組織。 五、輔導: (一)各團群之羅浮童軍組織,應接受主辦單位、團務委員會及團長之輔導。 (二)各團群之羅浮童軍組織,應接受各級童軍會之輔導。 六、群之組織與登記: (一)羅浮童軍之組織以四至五人為一組,三至四組為一群。組置組長,群置群長,均由選 舉產生,處理組務、群務,根據組、群會議之決議,訂定組、群活動計畫,並依群發 展之需要,建立分工制度,例如:活動、訓練、服務、行政、公共關係、研究發展等 附屬小組或委員會。 (二)羅浮童軍組織之登記,除依童軍團登記辦法之規定外,並應符合下列要件: 1、有三組以上之羅浮童軍。 2、有集會活動之處所及必要設施。 3、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童軍會申請,並辦妥登記手續。 (三)羅浮童軍之登記,應由所屬羅浮童軍組織或童軍團,依規定辦理。 (四)羅浮童軍組織之團長、顧問,應辦理服務員登記。 (五)羅浮童軍組織名稱及編號定為: 中華民國童軍 省(市) 縣(市) 第 團 七、羅浮童軍級別: (一)完成見習進程,並通過評量者,稱為見習羅浮。 (二)完成授銜進程,並通過評量者,稱為授銜羅浮。 (三)完成服務進程,並通過評量者,稱為服務羅浮。 八、羅浮童軍之進程:...